- 蔡宗瀚律师
- 联系电话:18606550668
- 传真号码:0579-8205 7299
- 个人网站:http://www.lawczh.com
- 电子邮箱:827187766@qq.com
- 金华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
- 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
- (金华市政府北大门对面)
- 注意事项:QQ不接受咨询,仅作为案情留言、业务联系之用;来访前请与蔡宗翰律师进行电话预约
- 江苏亿X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
- 金华市区城乡公交统筹发展项目...
- 义乌市合X实业有限公司诉吴X...
- 伍XX诉浙江浦X集团有限公司...
- 金华西XX工贸有限公司诉金华...
- 洪XX诉浙江嘉XX有限公司、...
- 叶XX诉方X、王XX、浙江嘉...
- 浙江百X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浙江...
- 浙江浦江恒X化纤有限公司诉中...
- 金华市华X帽业有限公司诉义乌...
- 东阳市强X休闲用品厂诉童XX...
- 金华市国X担保有限公司诉金华...
- 吴XX等六十人诉黄XX、浙江...
- 楼XX、胡XX、楼XX诉浙江...
- 王XX诉义乌市思X家私有限公...
- 施XX诉浙江东X莹石集团有限...
- 王XX诉晟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 浙江万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浙...
- 蒋XX诉新世X建设集团建设工...
- 陈XX诉金华市明X建设有限公...
- 金华市商务局诉范XX、毛XX...
- 孟XX诉海南博X投资控股有限...
- 胡XX诉浙江欧X房地产开发有...
- 金华市公路管理局诉胡X房屋租...
- 金华市平X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浙...
- 金XX诉郑XX、王XX、农工...
- 韦XX诉俞XX、金华市金东区...
- 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李XX诉金华市育X小学生命权...
- 姜XX诉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
- 夏XX诉朱XX、浙江中X建设...
- 宋X诉沈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 李XX、方XX、倪XX、李X...
- 陈XX诉金华市青X幼儿园劳动...
- 程XX诉浙江迪X药业有限公司...
- 江XX诉浙江京X教育集团有限...
- 陈XX诉范XX、龚XX、龚X...
- 金XX诉赵XX、楼XX、金X...
- 为农业系统王XX涉嫌受贿案辩...
- 为消防系统黄XX涉嫌受贿案辩...
- 为因美国花旗银行巨额存单引起...
- 为作为主要成员之一的张XX涉...
- 为涉及引诱、容留、介绍十多位...
- 为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为因购房纠纷引起的购房户苏X...
- 为被非法拘禁、拳脚相加下被逼...
- 为因琐事聚众斗殴造成多人死亡...
- 为因生活所迫贩毒的何XX涉嫌...
- 张XX等诉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环...
- 金华市平X大药房有限公司诉金...
- 钱XX、方XX、钱XX诉金华...
法律法规About Us
首页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admin 浏览:214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