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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再婚后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姓氏

案情:陈先生与方女士2012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陈晓(化名)由方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4年1月,方女士与侯某结婚后,陈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方女士将女儿的名字由陈晓改为侯晓,陈先生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陈晓名字。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于是判决方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恢复陈晓原名。

评析:《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变,侵犯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实践中,如子女已满10周岁,因其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确定姓氏。对不满10周岁的子女,因其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用征求本人意见,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对于擅自更改的应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