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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贪图便宜、获取暴利,明知是犯罪分子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所获得的物品,仍然铤而走险,予以收购、收买或者予以窝藏、转移,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构成犯罪,身陷囹圄,就像本期案例所显示的那样,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的这个罪名就是本期案例中所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在刑法分则中处于妨害司法罪类别中,因此,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事实、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

 

  之所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事实、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这是由于犯罪所得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犯罪所得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造成了妨害。

 

  此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也就是说必须是明知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收买、转移的行为。这里的明知不但包括明白说出,也包括心知肚明。就像本期案例中所显示的那样,部分经营者认为收购赃物时只要双方心照不宣不予挑明,就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明知,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除了主观上明显表现出来的明知,更多的是根据嫌疑人各种客观表现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因此贪图便宜者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作者: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