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宗瀚律师
- 联系电话:18606550668
- 传真号码:0579-8205 7299
- 个人网站:http://www.lawczh.com
- 电子邮箱:827187766@qq.com
- 金华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
- 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
- (金华市政府北大门对面)
- 注意事项:QQ不接受咨询,仅作为案情留言、业务联系之用;来访前请与蔡宗翰律师进行电话预约
- 江苏亿X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
- 金华市区城乡公交统筹发展项目...
- 义乌市合X实业有限公司诉吴X...
- 伍XX诉浙江浦X集团有限公司...
- 金华西XX工贸有限公司诉金华...
- 洪XX诉浙江嘉XX有限公司、...
- 叶XX诉方X、王XX、浙江嘉...
- 浙江百X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浙江...
- 浙江浦江恒X化纤有限公司诉中...
- 金华市华X帽业有限公司诉义乌...
- 东阳市强X休闲用品厂诉童XX...
- 金华市国X担保有限公司诉金华...
- 吴XX等六十人诉黄XX、浙江...
- 楼XX、胡XX、楼XX诉浙江...
- 王XX诉义乌市思X家私有限公...
- 施XX诉浙江东X莹石集团有限...
- 王XX诉晟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 浙江万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浙...
- 蒋XX诉新世X建设集团建设工...
- 陈XX诉金华市明X建设有限公...
- 金华市商务局诉范XX、毛XX...
- 孟XX诉海南博X投资控股有限...
- 胡XX诉浙江欧X房地产开发有...
- 金华市公路管理局诉胡X房屋租...
- 金华市平X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浙...
- 金XX诉郑XX、王XX、农工...
- 韦XX诉俞XX、金华市金东区...
- 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李XX诉金华市育X小学生命权...
- 姜XX诉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
- 夏XX诉朱XX、浙江中X建设...
- 宋X诉沈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 李XX、方XX、倪XX、李X...
- 陈XX诉金华市青X幼儿园劳动...
- 程XX诉浙江迪X药业有限公司...
- 江XX诉浙江京X教育集团有限...
- 陈XX诉范XX、龚XX、龚X...
- 金XX诉赵XX、楼XX、金X...
- 为农业系统王XX涉嫌受贿案辩...
- 为消防系统黄XX涉嫌受贿案辩...
- 为因美国花旗银行巨额存单引起...
- 为作为主要成员之一的张XX涉...
- 为涉及引诱、容留、介绍十多位...
- 为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为因购房纠纷引起的购房户苏X...
- 为被非法拘禁、拳脚相加下被逼...
- 为因琐事聚众斗殴造成多人死亡...
- 为因生活所迫贩毒的何XX涉嫌...
- 张XX等诉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环...
- 金华市平X大药房有限公司诉金...
- 钱XX、方XX、钱XX诉金华...
刑事辩护About Us
首页 >刑事辩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销售“伪而不劣”产品构成何罪
发布:admin 浏览:3242次
【案情】
2011年底,巩某为非法牟利,自他人处低价购得明知是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后售出,获利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白酒不是茅台酒,但符合国家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
【分歧】
观点一:巩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商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本案中,巩某在销售中以低档次白酒冒充茅台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观点二:巩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劣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本身质量合格的产品,即所谓“伪而不劣”产品。狭义的伪劣产品仅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即劣质产品。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劣”的具体标准,根据《伪商解释》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罪状所列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如下:
首先,巩某的主观故意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伪劣产品。巩某以假酒冒充茅台酒欺诈消费者,赚取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价值。
其次,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伪劣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商解释》进一步规定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据此,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产品,而不包括只伪不劣的产品。本案中,涉案白酒系合格品,不应认定为伪劣产品,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次,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是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定标准。笔者认为,虽然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傍名牌”的情形,即由于品牌产品的正品价格往往非常高昂,一旦假冒产品的性能尚可,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满足了消费者崇尚品牌的心理,消费者对于产品假冒心知肚明,知假买假,销售者甚至不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应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故意,仅是判断上述部分制售假名牌产品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表象特征,不是区分二罪的确切界限。在司法实务中,既有制售伪而不劣的假名牌产品的情形,也存在制售既伪又劣产品的情形。两种情形因产品本身质量存在根本区别,制售“劣”的产品与制售“伪而不劣”的产品在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上明显不同,如果均以一罪论罪,明显罪行不相适应。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故意这些表象特征只是综合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并未涉及二罪的罪质区别所在。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相较于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明显要重。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设定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显趋轻的法定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两种犯罪的行为表现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性。
从本质上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点是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点则是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由此显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办理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案件中,界定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以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作为区分标准。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对于案件定性并不具有决定作用。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作者:杨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