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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爱情,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出于“不确定”和“安全感”等因素,会想尽办法“为爱上份保险”,“同居保证”就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这样的“保证”并不靠谱。

  今年45岁的农民工苏军,10年前来到新疆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03年5月,苏军结识了23岁的女子赵莉。赵莉机灵乖巧,善解人意。虽然两人年龄悬殊达20多岁,但多次接触后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军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4年3月,在赵莉的强烈要求下,苏军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莉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莉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军的签名和日期,苏军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苏军与赵莉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015年2月底,苏军回老家过春节,然后带着妻儿回到乌鲁木齐,不再前往他和赵莉的“爱巢”。不久,赵莉找到苏军,苏军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莉。之后,无论赵莉怎么纠缠,苏军都不再搭理。

  今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莉拿着苏军所写的“同居保证书”,走进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苏军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同居保证书”是书写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感情遇到保证,孰是孰非?这种保证书是否有效呢?

  “承诺了,就应该做到。”赵莉振振有词,“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军之间的协议,苏军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驳回了赵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