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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张永寸:本院受理原告方光诉被告张永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31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永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光工程款2560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2082元,两项合计27682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方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张永寸负担(未付)。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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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盈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