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宗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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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新闻中心街拍他人吵架并发上网,算侵权吗?
发布:admin 浏览:990次
近年来,随着各种社交软件流行,很多人喜欢“随手拍”,发布个人生活状态或是所见所闻。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视频产生侵权纠纷就要背负法律责任。24日,江苏睢宁法院通报了一起刚刚审结的侵权案件,两名男子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他人争吵的视频,法院判决发布人不仅要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关费用,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拍下吵架视频发上网,还配上侮辱性文字
今年年初,睢宁人杜女士和家人外出逛街,在县城一处商贸市场内,因琐事与公公婆婆发生争吵。他们的举动很快引来众人围观,不少人还举起了手机进行拍摄。
几天后,杜女士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发现了自己与公婆争吵的场景。在观看视频时,杜女士的情绪由尴尬转为愤怒,原来,该上传的视频中,发布者还配上了字幕,点出了杜女士是哪里人、在哪里吵架、在哪里工作,还配上了“母老虎”、“泼妇”等评价性词语。
经过取证,杜女士发现,发布吵架视频的有两人,分别为周某、王某。两人除了在个人社交账号内发布视频,还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多个微信群,后经查实,两段视频浏览量、点赞量达2万余次。
杜女士认为周某、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诉请平台的提供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视频者被判道歉和赔偿,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和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及微信聊天群中转发的视频,泄露了杜女士姓名、工作地址、家庭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侮辱性的评价,在网上引起了多人围观、转发、评论2万余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造成杜女士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杜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在视频发布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付调查、取证费用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作为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互联网不特定的海量信息,无法尽到事先的主动审查义务。同时,该公司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设置了投诉通道,杜女士在知悉周某、王某发布侵权视频后,未采取投诉或其他方式通知平台下架该视频,该公司在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因此,判决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街拍需有分寸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发布言论的一部分。一旦发表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典对公民肖像权的使用和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作品侵犯了自身权益,权利人第一时间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络提供者,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如果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需要对未及时采取措施带来的影响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网络平台若不及时删除则需承担责任
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对“避风港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也是本案中法院判决平台方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该条款,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杜女士向平台投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而平台却没有进行必要的处理,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了。当然,作为权利人也需要依法维权,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通讯员 睢法宣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万承源
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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